标题: 记者可以随便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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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可以随便抓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报道可能失实 公权不能失态

  公权授意之下西丰县公安局的这种行为显然不正当。笔者此言,不仅仅因为记者的报道行为首先不满足诽谤罪“恶意、客观违法行为与相应的危害后果”的构成条件,也不仅仅因为该行为绕开司法直接拘传当事人不符合法治程序。更重要的是,从新闻规律的角度理解,如果政府认为记者的报道失实,完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正当渠道让媒体对报道内容做出澄清,而不是避开报道内容,直接挥舞起“诽谤罪”的大棒对记者进行人身制裁。如此,则记者采写批评报道岂不如履薄冰,而类似事件频发,媒体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将何以为继?

  一个乐于倾听媒体监督的政府,习惯上把其视为同自己并驾齐驱的权力。为培育这种权力和自己一道担负起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有些政府甚至甘愿去限制自身的权利。(赵登岩)

  呼唤出台公民监督法

  媒体在进行社会采访时,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障正常的活动顺利进行。也就是说,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除了某些官员为保护个人利益或是地方利益,漠视和违背了现代社会公民监督的原则之外,更重要的根源是,我国缺少一部真正的新闻法或公民监督法。正是这种不完善,一些官员才可能利用手上的权力,以种种名义对新闻记者,或是普通公民(去年发生多起“因言获罪”的案件,如“稷山诽谤案”就是明证)进行打压,从而使一些对记者或是公民大打出手者逍遥法外甚至免于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试想如果连记者的采访权和监督权都难以保证和给予必要的宽容,那么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叶扩)

  权力与走狗合谋“进京抓记者”

  这件事的未来走向如果仍然偏离正义,那将意味着整个社会正义将招致更为疯狂的掠夺。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诽谤案”立案,必须有受害人的诉讼。可是,相关卷宗根本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甚至,这个“受害”的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还说,西丰警察来京拘传记者一事他毫不知情。孙立平教授说过,有一些腐败分子以“稳定”为借口,在稳定问题上的泛化、扩大化趋势,来压制民众对腐败的不满,甚至利用国家机器对腐败揭露者进行打击报复。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则让我们强烈地感觉到这样的信号。“诽谤”的是县委书记,可是,跳出来的有当地宣传部部长,有政法委书记,甚至当地建筑公司经理也跳将出来,为县委书记抱屈鸣不平。这样丑陋的违法行为,不仅仅让我们看到权力膨胀下的扭曲变异,也让我们看到这种权力变异之下寄生的种种“权力走狗”可怖的脸孔。(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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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集萃: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

来源:新华综合  

事件回放: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 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




    照片: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图为该报道的杂志页面和网络转载页面。本报记者宋广辉摄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事件追踪:

西丰县回应“抓”记者事件:撤销立案、撤销拘传



     新华网辽宁西丰县1月8日电(记者杨成军 范春生)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遭受质疑。来自西丰县最新消息,当地公安机关8日已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

来京拘传记者的人员已撤回西丰 铁岭市开会研究对策



    7日早上8点,多家媒体记者在朱文娜办公室等待,但是一直到中午12点,西丰来京拘传的警察没有出现。记者随后拨通了李福禄手机,李福禄声称自己和周静宇早在6日就回到了西丰县。随行的两名警察稍后也回到了西丰。

当事记者目前很安全



    7日,记者致电朱文娜,手机一直关机,家里的电话也没人接。《法人》杂志执行主编阮加文告诉记者,目前记者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法制日报的领导已经开始处理此事。“今天警方没有过来,记者现在很安全,法制日报社很重视,如何处理正在研究中。”昨日,《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对记者说。

女记者哭诉:我怕被他们抓走




    “西丰县警方来抓你了,是报社通知的。抓你的警察就在报社里面,你千万别回报社,赶紧找地方躲一躲。”1月4日下午5点,她接到家人电话。朱文娜是《法人》杂志的记者,她赶紧给单位领导打了个电话核实,得到回复是:确有此事,西丰县警方一共来了四个警察,带着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文书和拘传手续,同来的还有一名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的同志。领导同时告诉她,先避一避,不能让他们抓走。

公安进京抓记者追踪:当事记者向记协提出维权请求



    报道刊发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对此事表示关注。1月7日下午,记协相关部门约见《法制日报》有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朱文娜本人已向记协权益部门提出维权请求。

记协介入"警察抓记者"事件 当事记者不敢回家



    中国记协维权服务处处长王一龙对本报记者表示,记协已经了解这一事件并将关注事态发展。因为现在还在了解相关情况阶段,所以记协并未作出任何决定。 王同时表示,“记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当然要维护。”

记者报道负面新闻遭拘传续:当地政府正起草回应



    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名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昨晚,有消息证实该县公安局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本网记者连线西丰县政府有关部门,得知西丰县政府正在起草事实说明,对朱文娜稿件涉及事件做出回应。   

媒体评论:

人民日报:“西丰事件”:司法究竟应该如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



    即如不久前的“绥德事件”,目前皆大欢喜的结局,也许并非舆论监督最好的结果——仅仅县公安局、教育局关于拘留决定和停职处分的撤销令,就能撤回对校长高勇的伤害吗?仅仅县长一句“对不起”,就能够消弭官员心中的特权意识吗?只要上级领导不较真,司法就不会介入,舆论监督也不过是一时风波,道个歉或者写个检查,也就过去了?

中国新闻出版报:对待舆论监督 官员应有承忍受力



 社会需要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人们理应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多一些理解与宽容。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使社会有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我们不仅需要政府和政府官员面对媒体的“修理”有度量,更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相关权利问题进行规范。

中国青年报:官媒诉讼:没有恶意,算不得诽谤



    监督、报道是记者和媒体的权利,也是责任,记者务必让自己的新闻和报道尽可能去还原真相、接近事实,但我们不能奢求媒体报道,完全真实。囿于种种原因,媒体和记者根本就不可能在每起新闻报道中,都完美无暇。而某些政府官员却恰恰就利用这一点对媒体进行控诉,这也间接导致舆论监督环境的恶化。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避免因为媒体报道不能百分百符合事实,而被官员肆意指控的窘境呢?

中国青年报:"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

   

    这其实意味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由于过于原则和笼统,为公权力的滥用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缺口”,使得滥用公权力者能够屡屡凭借这一“缺口”行“假公济私”之实。在公权力滥用和私权利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滥用公权力者无疑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被“任意解释”,但私权利受到侵害的“诽谤者”,除了用言论自由等理念来为自己辩护外,在法律技术细节上并不能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由此导致了“官强民弱”下的公权滥用或者说私权受侵害。

检察日报: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必须慎之又慎



    即便不考虑时代背景和法治环境的差异,我们拿这两个诽谤案例与《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卷入的诽谤案相比,也会发现明显的不同:第一,这两起案件的诽谤对象都是平民,不是官员;第二,这两起案件都是自诉案件,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

光明观察:天大笑话,记者诽谤了西丰县?!



    好一个要对全县人民负责任!西丰县的一些官员真是深得“朕即国家”专制思想之三昧,通过慷慨激昂的几句话,就把全县人民给绑架上了。这哪里是在“诽谤”县委书记啊,这分明是在“诽谤”以县委书记为首的西丰县全体人民。为了“全县人民”,他们不惜做出违反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举动,越俎代庖,甚至干脆由公安局自己起诉、自己立案了。而赶到北京的杂志社交涉拘人的不是别人,正是该县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和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看来,为了这个“全县人民”,这些官员是打算将“知法犯法”进行到底了——抑或他们本来就不懂法?

北京青年报:“县官”擅权弄法何时休?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第一重灾区”,如仅在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有18名在任和原任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相较之下,从“彭水诗案”到“西丰短信诽谤案”的一系列现代版“文字狱”警示我们,某些地方的“县官”岗位除了有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危险,还大有成为“侵犯人权重灾区”的危险。如何依法规范和限制“县官”的权力,防止某些 其实,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缺少看报习惯,“县官”狂妄恣睢擅权弄法,肆意侵犯公民的表达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严峻的重大课题。

广州日报:即便报道失实,记者就活该被拘传



    一个乐于接受媒体监督的政府,习惯上把媒体视为自己的益友而非异己。为培育这种权力和自己一道担负起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有些政府甚至甘愿去限制自身的权力。对此,新闻法界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很难被人遗忘——1964年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该案中,尽管《纽约时报》刊登的内容部分失实,但美国法院仍然判定警察局长沙利文败诉。理由是“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并且,身为“政府官员”的沙利文不能“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指出报道失实出于恶意。进而,该案确立了媒体在失实批评政府和公众人物中著名的“非实际恶意不担责”的原则,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

南方日报: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考验中国法治水平



    新年“新气象”,新的县官遭诽谤案新鲜问世了。只是这一回,辽宁西丰县在去年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基础上,“锐意进取”,不仅对内容制造者进行了“专政”,更把矛头直接地指向了传播者,并且是记者这样的公共传播者。

齐鲁晚报:张书记,您不能再“宽宏大量”了



    然而,张书记“戒急”,但西丰县委宣传部好像火烧了屁股;张书记“用忍”,县委政法委却“忍无可忍”;张书记“软弱可欺”,但西丰公安局岂能也“软弱可欺”?于是,他们在张书记“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干人赴京要将记者捉拿归案。只是,不管是宣传部、政法委还是公安局,他们都忘了自己是干啥的,更重要的是,他们恐怕是以小人之心度张书记的“君子之腹”了。这种擅自撇开合法程序随意立案的做法,本身就是对张书记的另一种“诽谤”了——以实际行动来诋毁他的“宽宏大量”。

中华工商时报:话题:记者可以随便抓吗?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诽谤案”立案,必须有受害人的诉讼。可是,相关卷宗根本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甚至,这个“受害”的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还说,西丰警察来京拘传记者一事他毫不知情。孙立平教授说过,有一些腐败分子以“稳定”为借口,在稳定问题上的泛化、扩大化趋势,来压制民众对腐败的不满,甚至利用国家机器对腐败揭露者进行打击报复。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则让我们强烈地感觉到这样的信号。“诽谤”的是县委书记,可是,跳出来的有当地宣传部部长,有政法委书记,甚至当地建筑公司经理也跳将出来,为县委书记抱屈鸣不平。这样丑陋的违法行为,不仅仅让我们看到权力膨胀下的扭曲变异,也让我们看到这种权力变异之下寄生的种种“权力走狗”可怖的脸孔。

扬子晚报:如此“果断行动”根本就是欲盖弥彰



    追拘报复记者的行为就是一封举报信

    应该承认,负面报道揭了地方的短,确实让县太爷们在面子上挂不住,可能还对当地部分官员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但做好舆论监督,客观报道事实真相是记者的神圣职责,真正站得住的官员理应有正视负面报道,挽回影响,重树形象的政治勇气。如此粗暴践踏新闻自由不但于事无补,还会给公众留下更多的怀疑空间,让人浮想联翩。在我看来,西丰县如此报复写负面报道的记者,实际上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扬子晚报:西丰这地方是怎样的“法治社会”



    堂堂政法委书记竟连法律常识都不懂

    法律的层面上看,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且,除非是严重影响到国家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否则诽谤罪必须是受诽谤人提起诉讼。可是西丰的政法委书记(请注意是政法委的书记)却否认这事跟“受诽谤人”张志国有任何关系!所以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就是违法!

扬子晚报:请张书记们想想胡长清那句遗言



   “如能像克林顿那样被曝光,我不至于落死刑”

    敢进京抓不受县委管理的京报记者,可以想见,在该县委书记的下属和治下百姓,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听命于县委书记?对抗舆论监督,进京抓记者,把对抗舆论监督带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愧“最牛书记”之称。

齐鲁晚报:“进京抓记者”更丑陋更极端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诽谤案”立案,必须有受害人的诉讼。可是,相关卷宗根本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甚至,这个“受害”的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还说,西丰警察到京拘传记者一事他毫不知情。显然,较之此前发生的“彭水诗案”、 “稷山文案”,这起辽宁西丰“诽谤案”更丑陋、更极端。

华商报:“进京抓记者”绝对狂妄绝对愚蠢



    如此看来,这种“进京抓记者”的狂妄行为真是愚蠢至极,只能在激起舆论反弹和全民关注后加速丑闻曝光的速度——— 可能他们确实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绝对权力已经让他们失去了正常的智商,沉浸在无所不能的权力幻觉中,他们习惯了过度看高自己手中的权力,太相信自己手中权力的力量了,以至于觉得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摆平一切,可以让所有人害怕自己,认为天下没有自己用权力做不成的事。

长江商报:“涉嫌诽谤”用的哪门子法律



    联想起近日相继爆出的“福建安溪地税报复执法逼走外商”与“陕西绥德职中校长追着县长签字被拘”案,有关人士滥用“合法性”伤害权的危险倾向不能不令人警惕。所谓“合法性”伤害权,乃指有关部门与个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表面披着法定程序与合法形式的外衣,实质却干着非法侵害公民权利的勾当。

新华网:县委书记为何竟如此"无法无天"?



    论行政级别,上述表态的人,哪一个也比县委书记官大。应该说,目前高层对于舆论监督的态度,还是积极和诚恳的。然而,纵观整个层面对待监督的态度,却存在着愈往下愈令人不够满意的倾向。尤其到了县级以下,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则让人好一个失望了得!

新华网:政法机关不是领导的私家打手



    政法机关守卫的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机器。它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而非个别领导人,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履行自身职责的必要前提。但在西丰县,“领导指示”成了抓人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随意践踏。政法机关成了维护官威的忠实可靠的工具。

    古有诽谤朝廷命官的罪名,今有公民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民主权利,这是历史的进步。但在这件事上,我们看不到进步,只见“诽谤朝廷命官”的可怜遭遇,而且中央媒体的身份也几乎难以”自保”。

新华网:西丰县委书记是在睁着眼说瞎话!



    作为一县之首,手下最重要的两位官员--政法委书记和宣传部长一同进京办同一件事,张书记竟说不知情,不是睁着眼说瞎话是什么?如果在整件事情上不是心虚,张书记为什么要面对媒体撒谎?

    可以合理推断,西丰县派警察进京抓记者的事情,背后的指挥只能是张志国。但是,不知道张书记想没想过,面对舆论监督,就派警察抓记者的做法,符不符合党纪国法?!

中国网:进京拘捕记者,“县官”何其狂妄



    又让我们见识了一个“县官”的威风!写信举报、短信批评是诽谤,在自己的地盘上可以指挥公检法机关抓起来、判刑,而对负面报道的媒体和记者也要大施淫威,甚至进京拘捕,抓回去收拾收拾,这个“县官”算是把权力的横行演绎到了目前为止的最高版本。

浙江在线:拘传"不听话记者"是典型的黑道式报复



    这种公权私用、以司法的名义对记者实行“精确制导”式的打击,是一种典型的黑道式报复。从已经披露的情况看,记者朱文娜称,她曾先后采访了西丰县公安局副政委李双福、西丰县法院办公室一位彭姓主任。“随后,我又来到西丰县政府,提出想采访一下张志国书记,工作人员称,张书记在省里学习,联系不上。”朱文娜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可随时与她联系,但直到发稿时,西丰县没有人致电朱文娜。当她的那篇关于西丰县的报道发表当天(1月1日),西丰县检察院二层办公大楼灯火通明。据知情人透露是研究统一口径、对付媒体的问题。在当地检察部门拘传审问了了朱文娜的采访对象却一无所获之后,西丰县的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带人赴京拘传朱文娜,最应该以知法、宣法、守法形象示人的两个县委常委,却以这么一副难看的吃相现身京城,在法制日报社所属杂志的编辑部大摆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实在是充满了吊诡与反讽。

红网:面对“诽谤”,我拿什么搞舆论监督



    通过“百度”知道,《法人》是《法制日报》主办的一份杂志,而《法制日报》则是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据我了解,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充分理由,是不敢轻易向一个中央级媒体兴师问罪的。可是今天,西丰县公安局在“何为诽谤罪”都没搞清的情况下,竟然闯进深谙法律的《法人》杂志社拘传记者,这种勇气、这种胆识、这种魄力……啧啧,不佩服不行啊!

红网:不如在京设个专抓记者的派出所



    陕西绥德刚出了职高校长找县长签字,却因“妨碍公务”被拘留的事,舆论哗然,尘埃尚未落定,西丰的警察就悍然赴京,为被“诽谤”的书记抓记者,且不说西丰县的这帮人到底是无知、还是颟顸,让人尤为不解的是,这西丰县究竟是不是普过法?

红网:对记者“诽谤罪”立案是三重犯罪



    动辄对记者立案侦查,首先是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批评权利的粗暴践踏。政府官员是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是维护公民权利存在的,对于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公民就有权站起来批评、控告政府官员,在公众场所包括向媒体控告、申诉,即使这种批评、控告有些偏激,政府官员也不能随意报复。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记者使用了公民的控告权利而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要钳住公民的嘴,禁止他们行使控告、批评的正当权利。

专家声音: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次记者因报道辽宁西丰负面新闻遭警察拘传,其实是一个“诽谤去刑法化”的问题。西丰县政府的行为是合法而不合理的。

    在法律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诽谤”只属于“民事行为”,而中国《刑法》上依然有诽谤罪。目前,在中国存在“民事诽谤”和“刑事诽谤”,根据“刑事诉讼”,警方就有可能抓人。这是《刑法》中需要改革的。

宋建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有没有必要把记者拘捕?难道非要控制当事人,才能使案件进行受理?这不属于恶性事件,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调查、法庭审理来完成。西丰县有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或是执法过当的嫌疑。对于跨地区执法,除非是刑事案件,国家都有相关的法规严格规定。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肯定是不适当的,甚至涉嫌违法。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西丰县政府的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收到抨击。不过,不管这次记者的操作到底有没有涉及诽谤,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

博客文章:

网友博客: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是谁在滥用公权力?



    记者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在“受害人”县委书记没有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查处,难道记者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吗?

    我以为,西丰县并不会因为这篇报道,而使社会秩序大乱,国家利益而受严重影响,要说受影响的可能是县委书记在老百姓中的形象和官运吧?

网友博客:这一次是不是该轮到县委书记道歉了?



    我们从事情整个过程不难看出,这其实又是一起类似“校长追县长签字事件”, “拿权当法使”和不依法行政的典型事件,实为令人忧虑和无奈?!

网友博客:县委书记的权力大过天么?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干部讲这样的话: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理解,这种监督是多方面的,有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这舆论监督,最重要的就是媒体的监督。“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我们希望“人民的公仆”们,坦诚接受舆论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免,不要一听批评意见就暴跳如雷,火冒三丈,更不要讳疾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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